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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 二十年“夫妻”被判无效
2010-08-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女儿都登记结婚了,我们的婚姻还无效?”8月19日下午,年过四旬的老宋接过法官送达的判决时,傻眼了。

  原来,老宋和小廖都是同一个村民小组的人,经人介绍二人于1989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年,小廖18岁,老宋29岁。婚后,两人过上了甜蜜的二人世界,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大女儿已经出嫁,小儿子也上了小学。可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由于年龄的差距而引发的各种问题与日俱增,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0年5月,小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二十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小廖登记结婚时未满二十周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于是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宣布小廖与老宋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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