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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走十年只好跟虚拟人离婚 瘸腿婚姻如何避免
2010-08-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也不是游戏。但是有些人,没有感情基础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配偶离家出走,想离婚,连对方的人也找不到。到公安部门一查,根本没有配偶这个人。为什么?

  发生这种情况的大多是跨地区的婚姻。一方由于当地的身份证管理制度相对薄弱,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领取了结婚证书,或者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后,由于出生年月等的变更登记时,出现书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结婚登记时的身份证号码与新的身份证号出现偏差。当这一方离家后,另一方就再也找不到他(她)了。

  这已不是个案。据天台法院统计,近年来此类离婚案呈增多趋势。

  妻子离家出走10年

  王某今年50岁,天台石梁镇人。在很多人看来,王某是单身的,他的家里没有女主人。但是,王某确实是个已婚者,他在1999年登记结婚,没有离过婚。可是连王某自己也不知道,那个和自己结婚的女人,到底哪里去了。

  王某是个农民,上世纪90年代,他到广西闯生活。1996年3月,36岁的他认识了小他13岁的女子龚某。龚某是贵州人,不介意王某年龄大,决定跟着他。之后,两人回到天台生活。

  1997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1999年,两人补办结婚证,正式成为合法的夫妻。2001年,因王某的工作问题,夫妻俩产生巨大矛盾,龚某一气之下带着女儿走了。之后,王某再也没见过龚某了。

  就这样,王某又过起了“单身汉”的生活。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王某刚开始没介意,直到去年。去年,王某认识了一位中年妇女,两人的感情发展得很好,谈及婚嫁。

  建立新的婚姻,必须给原先的婚姻画上句号。王某要离婚,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

  一条曲折的离婚路

  王某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遭到拒绝。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一方要撤消婚姻登记,必须确定另一方的存在或证明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者是证明另一方故意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

  王某碰了一鼻子灰,接着他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查询。查询发现,无论是龚某的身份证号码还是姓名,都无法找到现实中的龚某。公安部门分析,很多省份由于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等影响,很多人的身份信息没有上网或登记错误,龚某可能就是这样的情况。要查到龚某的真正身份,要到贵州手工查询原始纸质档案。此外,也不能断定龚某是故意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

  实在没办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他和龚某离婚。但是,王某不能提供龚某的真实身份,他起诉的龚某是个“虚拟人”,法院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两次驳回王某的起诉。

  “我该找谁离婚?”最后一条渠道被堵塞了,王某彻底地懵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婚怎么就离不成了。但他并没有放弃,拿着结婚证书,频繁地奔波于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但是,这婚就是离不了。

  与“虚拟人”离婚了

  后来,天台法院考虑到王某情况的特殊性和掌握的现有材料,决定受理此案。

  法院到王某居住的村里调查,证实龚某确实曾和王某结过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在村里居住。此外,法院还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邮寄到龚某的原居住地贵州。令人惊喜的是,龚某的父亲签收了这份材料。龚某父亲还说,龚某已经多年没回家,家里人也正在找她。

  接着,法院多次发函到贵州的派出所查询,但始终没有收到回复。如果法院派人去贵州查询,能否得到满意的查询结果还是未知数,况且高额的差旅费用也让申请人无法承受。最后,法院以登记在结婚证上的女方姓名(即龚某)为被告,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王某已提起离婚诉讼,请龚某在限定时间内到庭,逾期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龚某始终没有出现。法院认为,虽然龚某没有出现,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龚某确实存在,而且也发了公告,依法可以开庭审理。

  今年4月,此案开庭。王某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判处两人离婚,二是将女儿判给自己。最后,法院判处两人离婚,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因其现跟随被告生活,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因此决定子女抚养问题今后可另行处理。

  (判决依据: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官认为,虽然身份证上的被告真实身份无法核实,但现实中的被告是确实存在,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管结婚证上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法院就可以以结婚登记证上的另一方为被告,按普通离婚纠纷案件审理。)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某非常满意。

  又一个相似的案例

  王某终于离了婚,可以重新组建家庭,开始新的婚姻生活了。而与他有着相似遭遇的李某,还面临着难题。

  48岁的李某是天台雷峰乡的农民,今年7月27日,他决定向天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妻子付某离婚。付某已经离家10年了。

  李某条件不好,到了30多岁还没结婚。1994年,有人将贵州女子付某介绍给他。付某比李某小10多岁,李某给付家彩礼后,付某答应嫁给李某。

  1995年,两人生了一个儿子。两年后,两人登记结婚。2000年年底,付某离开李家,再也没了音讯。

  李某说,结婚后,付某嫌他家条件差,夫妻俩经常吵架。2000年,付某的父母介绍一女子嫁进李某所在的村,要收取一定的彩礼。村里人不放心,要求李某担保。李某不同意担保,这使付某的父母对李某非常不满意,并挑唆付某离开李某。

  刚开始,李某还期待付某回家,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付某已经彻底失望。他决定离婚。

  付某没有出现,李某手上只有结婚证、付某过期的身份证,以及村里的证明,对他来说,这婚也不会离得很顺利。

  他们应该找谁离婚?

  据天台法院统计,近年来,像王某、李某这样的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

  法官对此类案件作过分析,发现原告多为本地的农民,自身条件不好,曾是大龄青年;被告多为云南、贵州、四川等省的女性。当时,他们的婚姻带着一定的金钱色彩——

  女方是经“媒婆”介绍,在取得一大笔“抚养费”、“差旅费”后,和男方登记结婚,不久女方就从“人间蒸发”;或者,男方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女方,女方认为浙江一带生活条件好,认识没多久就随男方来到浙江结婚生活,后来发现男方在当地的生活条件与理想中的相差太远。

  由于女方当地的身份证管理制度相对薄弱,女方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假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或者,女方用真实身份登记结婚后,出生年月等变更登记时,出现书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结婚登记时的身份信息与新的身份信息出现偏差。

  这些,都使男方无法提供女方的确切身份信息,从而使离婚之路显得非常曲折。

  如何防范这类现象?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一旦婚姻上出现问题,不但牵扯了大量的精力,有时还会浪费巨大的财力。因此,在婚姻问题上要慎之又慎,千万不可盲目行事。

  如何防范这类婚姻现象的发生?法官认为,个人要树立起正确的婚姻观,增强法律意识。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在择偶时,要多了解对方。要通过正常的、合法的渠道办理相关手续,不可通过走关系、开后门,把那些本该提供的材料,经过伪造、变造、弄虚作假,来骗取相关手续。对一些钱物的交付,尽可能保留必要的证据。这样一来,万一起了婚姻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此外,全社会应该抵制这些不法行为,通过宣传教育、群众监督,增强防范意识。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严格审查把关,社会各界多举办一些类似相亲的社交活动,给广大单身男女创造交流机会,营造良好的社交环境。

  最后,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理顺法律关系,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完善婚姻诉讼体系,健全婚姻诉讼渠道,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避免“瘸腿婚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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