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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原子女争遗产 法院一审:依共同遗嘱分割女方遗产
2010-08-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6日一对再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当天即订下协议,就两人百年后财产继承问题进行约定。而此协议未能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女方去世后,男方及其三个子女即与女方的三个子女对簿公堂,要求继承房屋及存款。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协议属共同遗嘱,并依此判令诉争房屋归女方三子女所有,三人给付继父6万元;女方名下2.4万元存款归男方所有。

  今年已年近80岁的赵平大爷于1993年1月与汪美云大娘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自有三个子女,所以在登记当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在任何一方百年后,其婚前财产仍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婚前各自居住的公产房,在双方百年后由婚前各自子女继承居住权;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及存款,在任何一方百年后,另一方有权处置,任何一方子女不得干涉……”1998年5月,汪美云承租的公产房取得了所有权。2009年6月,汪美云去世,后为上述房屋和其名下的2.4万元存款的继承问题,赵平及其三个子女将汪美云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对此,三被告辩称,首先,赵平的三个子女没有权利参与继承;其次,诉争房屋不是原告赵平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平起诉没有根据;第三,诉争房屋是被继承人之子杜凯的个人财产,是其出资买的产权。另外,2.4万元存款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应按其口头遗嘱用于买墓地。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赵平三个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由于赵平同被继承人汪美云登记结婚时,其三子女均已成年,且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依法取得遗产的其他条件,故对赵平三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平与汪美云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共同遗嘱,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该遗嘱有效。关于诉争房屋问题,三被告关于诉争房屋是被告杜凯个人财产,不是遗产,房屋实际出资人为杜凯的抗辩,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不予认可。《协议》约定“在任何一方百年后其婚前财产仍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婚前各自居住的公产房,在双方百年后,由婚前各自子女继承居住权”,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屋承租权属于财产性权益,这种财产性往往在承租权人变更的过程中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承租权体现的财产权益应当作为被继承人汪美云的婚前财产,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房屋私产房价格与公产房价格的差额部分,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由赵平继承,故诉争房属于原告赵平与三被告共有。经评估,诉争房2010年公产房的市场价格为60万元,私产房市场价格为66万元,差价6万元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综上,赵平享有差价部分,三被告共同享有公产房价格全部。关于汪美云名下存款的继承问题,三被告对其提出的抗辩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口头遗嘱,且做出口头遗嘱时存在危急情况,故法院不予认可。赵平主张汪美云名下2.4万元归其所有,符合《协议》约定,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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