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岁来深妇女需交验婚育证明
2010-08-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7月21日从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员会获悉,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已经开始执行,18~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需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
据悉,深圳此项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制定的。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要求18周岁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居住在出租屋、高层楼宇或商铺的怀孕、生育及应落实避孕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等。已经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核实,婚姻、生育(含违法生育已按规定处理)、避孕信息完整、准确;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已采取绝育措施。此长效证件需每年验证。
无证则要限期补办,期限为3个月。不合格证件将予以收缴,视为无证。不合格证件包括: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发证机关没有盖章等;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件的。无证人员的情况将通报其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