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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改儿姓名 妻子两度闹离婚
2010-08-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子女可以随父姓,亦可以随母姓。然而一对夫妻却为儿子的姓名闹起了矛盾,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儿子改姓换名,妻子恼怒诉至法院,不仅要求与丈夫离婚,还要求恢复儿子原姓名。旌德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原告要求恢复儿子原姓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鲍某与丈夫刘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11日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2007年12月3日生育婚生子鲍某韬,现就读于温州瑞安市某幼儿园,户籍登记在鲍某的户口簿上。后鲍某、刘某双方家庭为儿子姓氏发生争议,刘某未经鲍某同意,擅自将儿子改名为刘某旭,户口迁至刘某户籍处。2009年2月13日鲍某具状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同年4月10日,旌德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鲍某的诉讼请求。嗣后,被告刘某外出务工。今年1月6日,鲍某再次具状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鲍某韬随原告生活,恢复婚生子姓名为鲍某韬。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鲍某于2009年2月13日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未改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恢复婚生子姓名为鲍某韬,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亦可以随母姓,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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