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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轮流抚养 离异双方监护子女的新选择
2010-08-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夫妻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谁都想拥有,可是孩子只有一个,那该怎么办?近年来,法院调解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抚养协议,夫妻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改变了传统的离婚后孩子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的方式。

  案例:严某(男方)和方某(女方)婚后生下一子,最近,因感情不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孩子归谁抚养。离婚后孩子暂时由爷爷奶奶带,可外公外婆也想要这个小孙子,便要求孩子母亲夺回孩子的抚养权。经过芗城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孩子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母亲负责周日至周三,父亲负责周四至周六,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据了解,很多夫妻离婚时不放心孩子交由对方单方抚养,希望自己能在孩子成长历程中尽一份力,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亲情,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传统离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当前探视权的行使实际上经常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夫妻双方经过调解协商,往往希望用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准许。

  日前,芗城法院法官接受采访时介绍,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但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的抚养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协议轮流抚养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逐渐在全国各地被接受和运用,但就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协议轮流抚养的还是算少数。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裁决,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

  特邀调解员张梓睿也告诉笔者,近几年来在离婚纠纷调解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争议主要在于探视权的行使。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离婚时对探视权约定不明确,导致行使过程中无约可循,或者是另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当事人拒绝对方探视,还有就是一方长期不履行探视权,另一方要求其履行。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中止探视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1)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2)有劫持、胁迫可能的;(3)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的;(4)有严重传染病的;(5)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因此,当一方直接抚养比轮流抚养对子女成长更具优越性时,双方应该选择由一方直接抚养而放弃轮流抚养的方式。对于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或者是向法院起诉,变更原协议。但是,法官也提醒孩子家长,若原轮流抚养协议是经过法院确认的,在协议没有变更或被撤销前,双方仍然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因为该调解书经过确认具有了法律效力。若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实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若因出现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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