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代签房屋租赁合同
2010-08-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2008年8月1日,周小兰与马根生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协议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间店面归周小兰所有。
此前,该两间店面已被马根生以每年1.3万元的租金,租赁给朱华、叶萍、舒鹏3人共同从事经营活动,而到两人离婚时租赁尚未到期。
2008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周小兰找到朱华3人等商谈租金问题,才知道前夫马根生已将店面以每年1.3万元的价格续租给朱华等3被告,租期为3年,租金远低于周小兰此前要求的2万元。
周小兰认为马根生不具有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受她的委托,不能处分她的财产,马根生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将3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马根生与3人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实习生郭林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朱华、叶萍、舒鹏3被告在2005年第一次租赁该店面时,便是与马根生签订的合同。在不知马根生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认为马根生仍然对店面具有处置权,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属于善意取得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虽然离婚后店面所有权归属于周小兰,但是周小兰并未及时告知3被告,3被告有理由相信马根生有权出租店面,周小兰以不知道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租赁合同应为有效。原告周小兰的损失,可与马根生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马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