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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后妻”为争房产四次对簿公堂
2010-08-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7月21日 王喜珍今年72岁,陈桂兰今年62岁,两个老太太为了一套房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三次对簿公堂,原来,她们曾经有一个共同的丈夫“老李”。老李在的时候两个老太太还都相安无事,可老李去世了,这就涉及到了老李的遗产——一套房子该由谁来继承。于是,两个老太太新仇旧恨一起算,三次打上法庭,谁都不肯让步,为了争房子,也为了争口气……日前,记者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两个老太太还将第一争高下。

  现状

  老头突然离世

  老头去世“前妻”成了被告

  家住大庆市东风新村一区的王喜珍,今年72岁,平日里一个人生活,靠低保和捡破烂为生。2009年10月末,王喜珍突然被人告上了法庭。原来,她住的是她前老伴老李的房子,虽然不是房子的户主但她和老李有过书面协议,她可以终身免费居住。现在老李去世了,告她的人名叫陈桂兰,是老李离开王喜珍后找的老伴,陈桂兰认为自己拥有房屋的产权证,她才是这房子的主人。两个老太太各有各的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1977年,王喜珍与第一任丈夫离婚。次年与老李相识,老李也是离异,家中3个孩子已成家单过,他带着小女儿生活。同年,王喜珍和老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举行了婚礼,1984年,老李单位分了这套不到50平方米的房子。2004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王喜珍和老李分别叫来了自己的儿女,儿女们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大庆市东风新村一区的房子,可以让王喜珍居住,一直到她去世。老李和王喜珍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离开王喜珍后,70多岁的老李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陈桂兰,2005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陈桂兰对比自己年长许多的丈夫照料得无微不至,老李为此非常感动,后来,老李患了癌症,他决定把王喜珍居住的房子留给陈桂兰。2007年3月末,老李和陈桂兰去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同年底,老李病故。2009年10月,陈桂兰一纸诉状,将王喜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王喜珍返还房子。

  事实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较量

  为了这套房子,也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王喜珍和陈桂兰打上了法庭。2009年11月30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陈桂兰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该房屋所有权归陈桂兰;结婚证,证明她和老李是合法夫妻;一份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房屋现在由被告王喜珍使用。

  被告王喜珍提供了老李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各一份。《遗嘱公证书》,证明老李所立的遗嘱。王喜珍说,该遗嘱所表述的“房屋为老李与陈桂兰共同购买”与 事实不符。2004年5月17日,老李和王喜珍达成了主要内容为“房子可以让王喜珍居住,一直到她去世”的协议,设定了房屋的使用权。《遗嘱继承公证书》,证明根据老李的意思,该房屋由其妻子陈桂兰一人继承。可以看出,该房屋原本是老李个人所有,不是他与陈桂兰的共同财产,与老李所立遗嘱的表述内容相互矛盾。同时,王喜珍多年的邻居老刘也出庭作证,证实王喜珍与老李共同居住在那所房子里长达20多年,并以夫妻名义生活。

  今年3月3日,法院下达判决,驳回了陈桂兰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老李与被告王喜珍从1978年起共同生活,虽然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房屋却是他们的共同财产。陈桂兰和老李虽对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表示由陈桂兰一人继承,但老李没有权力处置属于王喜珍及老李的4个子女应当继承的部分。陈桂兰要求王喜珍搬出那所房子,没有法律依据

  意外

  “前妻”胜诉后发起反攻

  法院驳回了陈桂兰要回房子的诉讼请求,证明王喜珍可以继续居住在老李的那套房子里,但房子的所有权仍在陈桂兰那里。王喜珍心里很不平衡,原本,王喜珍只是打算在那所房子里住到死,可是,当陈桂兰要将她赶出去时,她说:“我和老李共同生活了近30年,我才是他名正言顺的妻子,如果说要得到房子,也应该是我得。”因此,在应对陈桂兰起诉的同时,王喜珍也发动了反击:今年1月,王喜珍将陈桂兰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陈桂兰与老李系重婚。

  3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喜珍的代理人出示了她所在的街道居委会和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王喜珍与老李是夫妻关系,他们共同生活近30年。王喜珍的两位邻居也出庭作证,证实老李与王喜珍是夫妻关系。

  王喜珍给法官提交了一份老李与陈桂兰的结婚证复印件,上面记载的登记日期是2005年8月8日。而陈桂兰却说,自己根本没有与老李结婚。

  王喜珍的代理人说,按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王喜珍1978年就与老李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属于 事实婚姻。

  陈桂兰则认为,王喜珍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自己不是重婚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法官驳回王喜珍的诉讼请求。

  6月8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驳回了王喜珍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本案中婚姻关系当事人老李已于2007年12月死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已超过“死亡一年内”,所以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深究

  究竟谁才是合法妻子

  在收到法院败诉判决书后的第13天,王喜珍与陈桂兰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相遇,这是她俩第三次对簿公堂。原因是,陈桂兰对自己起诉王喜珍让出房子的败诉判决不服。法庭上,陈桂兰称王喜珍现在住的房子,是自己与老李婚后购买的,并出示了产权证。她还说,自己与老李是合法夫妻,有结婚证。这与她在3月9日开庭时否认自己与老李结婚的说法不一致。陈桂兰拿出大气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6月8日下达的判决书,说法院对王喜珍申请宣告自己与老李的婚姻无效的起诉已经驳回了,那就证明自己与老李是合法夫妻。

  庭审当中,法官对原、被告的代理人表示,两位老太太都是受害者,希望代理人能够分别做两位当事人的工作,建议官司不要再打下去了,找一个妥善的解决方式。法官也征求了两位老太太的意见,但双方均表示不同意庭外和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事情发展至此,两位老太太已经在法庭上交锋了三次,她俩还将面临第四次对簿公堂。无论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两位老人如今为房所累,为情所累,身心具疲的场面相信都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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