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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家庭暴力赔偿为一纸空文
2010-08-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29日审议了《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根据该草案的规定,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获得赔偿金。

  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获得赔偿金,当然这个受害者可以为女方,也可以为男方,不单单是新闻标题上所写的“丈夫打妻子”。如今年6月1日,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长沙岳麓区法院发出。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对象并非女性,而是男性。这是全国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可见遭遇家庭暴力,男人打老婆是常态。

  “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获得赔偿金”,大家一看合情合理的。问题是受害人获得赔偿金,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呢?这一点很关键,可惜新闻寥寥数语没说明白。若两口子打打闹闹并不离婚,那赔偿根本实行不了,因为夫妻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丈夫的财产也就是妻子的,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本来就是自己的嘛!好比左口袋进,右口袋出,这样的赔偿没有任何意义。想必浙江的家庭暴力条例不会违反基本的民法常识,下位法也不会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若是后者,因为家庭暴力,双方过不下去了,婚姻走到尽头闹离婚了,受害人获得赔偿金就有意义了。问题这并不是条例的创新啊,《婚姻法》早明确了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且,请求赔偿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不离婚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的,离婚后又要求赔偿的法院也不受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获得赔偿金出现两种情形,要么违反法律,要么重申法律。然而,很多法律常识还得重申,就是要老调重弹,这些常识并不是众人皆知,再次提醒权益也有价值。现代的婚姻关系崇尚自由、独立和尊重,再也不是以前那样,一结婚就成了很强的人身依附性的枷锁,任凭对方拳打脚踢也要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赔偿金和婚姻是不相容的,要想获取赔偿金必须先得离婚,没有离婚为前提,赔偿没有意义。即使有家庭暴力,很多人还是想维持婚姻啊。这就让人很纠结,能不能设计出一种制度,既能白头偕老,又能和和睦睦——这恐怕就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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