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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残疾丈夫离婚被判支付经济帮助费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扬子晚报

  本报讯 28日,记者从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女子因为和残疾丈夫感情破裂,不顾残疾丈夫的苦苦哀求,坚决要求离婚,被该院判决今后5年每月给前夫300元的经济帮助费。

  据了解,1984年,李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1990年结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好景不长,家里的顶梁柱吴某患上了双侧股骨头坏死,导致其丧失了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因夫妻二人均无固定收入来源,在这样拮据的生活中,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李某于2003年夏天离家到外打工,7年来一直没有回家,对丈夫不管不顾。这已经是李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李某自愿表示给付丈夫每月200元的经济帮助。

  贾汪法院鉴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吴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责令李某每月给付吴某经济帮助300元,限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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