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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现双胞胎女儿非亲生 妻子称搞不清生父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南国早报网

  丈夫在双胞胎女儿生病住院检验血型时,发现两个小孩的血型与他们夫妻两人血型均不符。在追问下,妻子承认两个女儿并非与丈夫亲生的,男方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女方支付10万元过错赔偿金。7月23日下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秦某与李某于2007年上半年相识后恋爱,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4日,李某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同年11月份,因两个女儿生病住院,在医院检验血型时,秦某发现两个女儿与他们夫妻两人血型不符,便质问妻子是怎么回事,妻子承认两个女儿并非她与丈夫秦某所生。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2009年4月20日,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由女方携带抚养双胞胎女儿,并自行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女方支付10万元过错赔偿金。

  法庭上,女方李某答辩说,两个女儿确实不是她与秦某亲生的,因为他们两人均是O型血,而两个女孩均为B型血,但她对两个小孩是与谁所生的不清楚。因此她同意与秦某离婚。但由于丈夫在发现小孩并非是亲生后,便将她及两个女儿赶出家门,因此她不同意支付离婚过错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应准予离婚。双胞胎女儿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但被告自认两个女儿并非其与原告亲生,且有原、被告及小孩的血型化验单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双胞胎并非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婚生女儿。因此,原告秦某与双胞胎女儿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双胞胎女儿应由被告携带抚养,并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其行为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主张被告支付离婚过错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过错赔偿金10万元过高,结合李某以后还要自己抚养两个女儿,经济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一万元。

  综上,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秦某和李某离婚,双胞胎女儿由李某携带抚养,并由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李某赔偿秦某离婚过错赔偿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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