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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法院首次以竞价方式分割离婚案财产
2010-07-19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

  )“2万元,5万元……成交。”日前,浙江海宁法院在审理一起大标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将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了分割,成功了断纠纷。

  小云和小丽(均为化名)结婚二十多年,凭着过人的智慧和辛勤的劳动,夫妻两人先后在市区购买的土地上建起了厂房,还购买了多处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财富迅速积累到2000多万元。慢慢地,小丽逐渐感觉到丈夫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他开始夜不归宿。

  2009年,小云向小丽坦白,他在外面已有新欢,并提出和小丽离婚。多次劝说无效后,小丽平静下来和丈夫协商离婚事宜,但终因对巨额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果。

  2010年3月,小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丽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进行调解,案件的焦点依然是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双方对财产的价值和分配存在较大的争议,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直到此案开庭,双方仍对财产分割方案僵持不下。

  法官也很感头疼,如果根据法律判决,势必造成一方的不满,只有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够找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方式。法官注意到,双方的纠纷集中于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如果无法对财产的价值达成协议,势必要对所有财产进行评估,这样不仅无谓地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讼累,而且无助于纠纷的解决。

  在考虑到案情及现行法律等诸多因素后,当庭竞价的全新方式逐渐在法官心里形成。在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时,大家欣然同意了这种方式。为此,法院立即起草竞价方式,约定由出价高者取得财产所有权,再按其出价认定财产价值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签字表示认可。

  经过几轮竞价和法官的调解,双方终于就价值2000多万元的实物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财产由出价高的小云获得,小丽按份额获现金补偿。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分协议分割、判决分割,而判决分割则有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配三种方式。

  法官称,在判决分割的三种方式中,变价分配是将实物财产卖出去,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就不好操作;对于作价补偿方式,尽管有补偿,但会出现金钱比例和实物比例不对等的问题。如果单独采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会产生矛盾。而竞价方式是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一种创新,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其好处在于充分体现分割的公平,同时在分割中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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