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七年后主张分割房产被驳回
2010-06-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调解离婚七年后,邹峰把前妻冯郁和前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前妻名下的房屋。日前,静安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5年3月,邹峰和冯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他们约定,夫妻名下在闵行区一套住宅归邹峰及女儿共有,冯郁放弃该房屋产权。同时,冯郁每月支付房屋按揭1500元。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今年1月,邹峰将前妻告上法庭,称他发现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年8月,前妻与昔日岳母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屋,认为冯郁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未进行分割,遂要求分割该房屋。
冯郁辩称,她没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邹峰始终知晓房屋存在。在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已协商处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她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有两套,闵行区的房屋因产权登记在邹峰和女儿名下,且涉及到贷款等问题,故经律师见证后她放弃了产权,还负担了一半的按揭贷款。而她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因这套房子不涉及贷款及产权变更等问题,就没有经过律师见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冯郁曾在代理律师处做过财产询问笔录,表示余姚路的产权房为婚后购买,律师将该询问笔录复印交给了邹峰。这表明邹峰知道这处房屋的相关情况,因此认定为邹峰主动放弃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