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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知10年前已离婚 律师称其仍享财产权
2010-05-24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妇女网

  今年45岁的潘女士是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人,1983年,经人介绍她同谌某结婚,婚后夫妻相处和睦。结婚10多年后,谌某和潘女士的夫妻关系冷漠,谌某对她疑心重,并私下跟踪她。1998年6月左右,无法忍受的潘女士向谌某提出离婚,但是没有结果。两个月后,精神饱受折磨的潘女士离开南昌去北京打工,1999年潘女士回家过春节时,仍向丈夫谌某提出离婚,但是他不同意。之后在家人劝说下,潘女士继续和谌某一起生活。2008年5月,潘女士和谌某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6月23日潘女士下定决心向法院起诉和谌某离婚。7月1日法院下达的一纸《民事裁定书》让潘女士目瞪口呆。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潘女士)与被起诉人(谌某)于1998年经本院已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和自己一起生活了20多年的谌某竟然早在10前就和她离了婚,可是她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时间追溯到1998年,当时谌某以妻子抛家不顾,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8年10月9日对被告(潘女士)公告送达,潘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特别是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要负主要责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本院缺席判决准许原告(谌某)同被告(潘女士)离婚。”

  分析:

  华东交通大学法律事务所主任汤印明表示,1998年谌某起诉离婚时,潘女士没有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按程序进行了公告送达,离婚事实难以改变。此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10年,潘女士仍可就这段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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