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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平分财产 离完婚男方后悔了
2010-05-17作者:未知来源:大连晚报

  本报讯市民吕先生因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平分,将房屋卖掉后得到的房款两人平分。事后,吕先生以离婚协议涉及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平分约定违法,将前妻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合法,驳回吕先生的诉讼请求。此案已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吕先生于1993年取得了市区一套房屋,与陈女士结婚后,该房屋于2006年动迁,得到动迁补偿款20万余元。同年,夫妻俩购买了市区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吕先生。2008年初,夫妻俩将这套房子卖掉,又购买了一套房屋。2009年下半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将房屋卖掉得款平分等等。协议形成后,吕先生突然反悔,将前妻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吕先生称,涉案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房屋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平分的约定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官认为,双方结婚登记前吕先生取得的一套房屋,双方结婚时对该财产没有约定,因此该房屋属吕先生婚前财产,归吕先生所有。2006年,该房屋动迁,20万余元的动迁款是房屋变卖所得,该补偿款属吕先生的个人财产。后吕先生与陈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虽然房屋的所有权人名字是吕先生,但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2008年初该房屋被卖掉,又购买了现在这套案涉房屋,仍然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中对房屋分配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吕先生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案涉房子归自己所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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