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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能将公房视为私产分割
2010-05-06作者:未知来源:京华时报

  王女士问:我和老公离婚,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的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各占50%,可以这样约定吗?

  解答:公房的所有权是产权单位,比如房管局,而不是个人,个人只有承租权,因此不能将公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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