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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受帮助
2010-04-29作者:未知来源:法制晚报(北京)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结婚已经有3年了,双方一直没有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经常为了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为此,王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支持了王某的离婚请求,但查明张某是从河北老家嫁到王家的,目前在北京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经释明后,张某要求王某给予离婚后的生活帮助款2万元。

  大兴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张某目前的情况,其离婚后独立生活将会存在困难,故其要求王某给付生活帮助款于法有据,最终酌情判决王某给付张某离婚后生活帮助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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