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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闹离婚 应付精神损害费
2010-04-15作者:未知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案情

  2007年8月,已婚的谢华经朋友介绍与郭香相识,不久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谢华妻子卢琴并不知道其有外遇。

  2008年2月,谢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卢琴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5月,谢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谢华离婚后立刻与郭香办理了结婚手续。

  2009年8月25日,谢华与郭香生育下一男孩。卢琴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前夫与她离婚都是因为他与他人同居导致的。故诉至法院要求谢华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谢华在同卢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第三者郭香同居生活,其行为给无过错方的卢琴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法院判决,由谢华赔偿卢琴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南康市人民法院 石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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