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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代签离婚男子告赢民政局 但老婆已再婚
2009-12-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妻子一个月前与其“离婚”,丈夫傅先生却毫不知情。他很诧异:自己未曾去过民政局,妻子是如何独自办理离婚的?民政局难道都不审查当事人身份的吗?一怒之下,傅先生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傅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依然有效”,然而,这个结局却让傅先生觉得荒唐——妻子已和别人结婚并怀孕,自己跟她还能算合法夫妻吗?

  [离奇]

  “离婚”一月丈夫蒙在鼓里

  “2007年3月,妻子陈柳(化名)突然说,她跟我已于一个月前解除了婚姻关系,要我按协议搬离住所。”傅先生当时莫名其妙,赶紧翻柜子,发现自己的户口本、旧版身份证、房产证及价值几十万元的国债券都不翼而飞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本由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核发的离婚证。

  “我根本没去过民政局,妻子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离婚证给办下来了,这事未免太离奇了!”傅先生说,他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看到,两张登记日期为2007年2月7日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都签有自己的名字。“很显然有人代我签了名,民政局却予以认可,难道办证都不需要核查当事人身份吗?”一怒之下,傅先生将雨花区民政局告上法庭,并对签字笔迹做了司法鉴定。

  [判决]

  法院判处撤销离婚

  庭审时,陈柳作为第三人述称,离婚文件中的签名均为丈夫自己所签。而记者在傅先生提供的一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上看到,鉴定意见为:2007年2月7日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字迹及“离婚协议书”上右下角处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傅先生本人书写。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规定,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且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在《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签名,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而离婚文件中,“傅**”的签名既然不为傅先生本人所签,婚姻登记处核发的离婚证便不符合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傅先生及其妻子核发的离婚证予以撤销。

  [处理]

  民政局辞退当班员工

  那么,2007年2月7日,傅先生与妻子的离婚证到底是如何办下来的呢?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2007年婚姻登记处还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当日的具体情况已难以调查清楚。不过,他承认的确是登记员工作失误导致,局里已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由于客观条件有限,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时,只能凭借肉眼核对照片,对证件的真假无法做到完全有效地识别,因此对于一些刻意冒名顶替的行为,确实很难防范。

  相关链接

  谁该为此事买单?

  离婚证被撤销,傅先生与妻子关系依然合法。然而,事情并没因此完结。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一辉分析:首先,财产被转移索回难。因陈柳在单方面与傅先生离婚之前,就已用丈夫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等将夫妻双方的大部分财产悄悄转移并占为己有。如今傅先生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相当困难。

  另外, “合法夫妻”处境尴尬。庭审时陈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和他人结婚并怀孕。法院判决傅先生与陈柳恢复婚姻关系,对傅先生来说,他虽然处于已婚状态,可妻子却成了别人的老婆。

  第三,民政局虽然就失职办理离婚一事作出更正,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民政局却不能实质解决:如果要告陈柳重婚,操作却有难度,因为从女方来说,她是在取得民政局核发的离婚证后,才重新开始新的婚姻。

  这些后遗症俨然让傅先生进入一个死胡同,到底谁该为此事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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