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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引争议 爷爷奶奶致信法官哭求孙子探视权
2009-10-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今天,一桩平常而又特殊的案件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说它平常,只因为它涉及的是一对夫妻离婚后,前夫及其家人以什么方式探视由前妻抚养的儿子的问题;说它特殊,是因为如果按照一审的判决执行,在孙子18岁以前,爷爷奶奶可能再也看不到孙子。也正因为如此,林伯两口子才专门给汕头中院院长写信,希望能照顾他们的爱孙之心,在法和情之间找出一个办法,处理好这桩探视权的争议。

  孩子探视权双方谈不拢

  阿东和小丽生于上世纪70年代,原是夫妻,结婚几年来,他们多次因生活琐事而争吵,婆媳矛盾也日益激烈,最终小丽提出离婚。阿东虽然认为夫妻还有感情,但面对去意已决的小丽,还是答应了离婚。没想到,就在儿子小伟的探视权问题上,双方却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

  小丽坚持一岁多的儿子小伟应由自己抚养,阿东只能来家里探视;阿东则认为双方应轮流抚养儿子。调解无果,最终汕头市金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夫妻离婚,孩子由小丽负责抚养至18岁。在小伟18岁前,阿东每个月可以上门探视小伟两次,即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日下午3点到6点到小丽家探望。

  对于金平区法院的这一判决,阿东觉得非常委屈,因为儿子小伟由爷爷奶奶带大,现在只判决自己去小丽家探望儿子,爷爷奶奶要想见到孙子根本不可能,更别说感情交流了。

  一审判决之后,阿东向汕头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的判决称在小伟18岁前,探视均在前妻家,有什么话都要在前妻家人面前说,这严格限制了他和儿子的沟通。他认为,应由他周六上午8点将小伟接出,第二天下午6点再将小伟送回小丽家。

  “看不到孙子只有心酸”

  “对儿子儿媳的离婚,我们老人只能是无奈和伤心,对于孙子的抚养权判决,我们理解根据法律只能跟随母亲。基于双方目前的家庭情况,我们就算去了女方家,也见不到孙子。该判决的方式杜绝了我们祖孙的相聚和亲情。恳请敬爱的院长,能够关心两个普通老人的呼声,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从血浓于水的亲情出发,从中国传统的伦理出发,在二审中变更探视的方式,能让孩子的爸爸每月接出几次,和爷爷奶奶吃上一顿饭,然后再按时送回。”林伯老俩口给汕头中院院长写了信,描述了他们帮助养大孙子的不容易,“儿子儿媳闹离婚的4个多月来,我们再也无法看到心爱的孙子一眼,留下的是无尽的孤独和心酸。我们唯有对着孙子的录像和照片流泪。”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主角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

  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我国《婚姻法》赋予离婚后的夫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

  记者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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