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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离婚 小孩探视问题终获解决
2009-10-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代社会,结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由。但是离婚后,因为小孩的探视问题却闹上了公堂。近日,青羊法院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民事诉讼案。

  2009年8月20日,张女士向青羊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她每个月探望女儿四次,每次不少于12个小时。

  原来,张女士于2006年4月与段先生结婚,2007年1月生下了女儿小茜,然而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8年10月协议离婚。因考虑到孩子问题,两人于2008年11月登记复婚,后因家庭纠纷,再度于2009年2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小茜跟随父亲段先生生活,由父亲抚养。离婚时两人并没有就女儿的探视问题进行协商。

  张女士称,再次离婚后她多次想去探望女儿,但都被段先生及家人拒绝了。认为自己权利被剥夺,她向青羊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称由于自己担心小茜受到伤害和原告将小茜接走后不送回的双重顾虑,因此不愿意让原告探望小茜。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法官告知被告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推理,结合本案,即母亲对女儿是有探视权的。而且从小孩能够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也应该让孩子与母亲见面。如果被告不同意母亲探视女儿,是侵害母亲和女儿的合法权益的。

  经过法官释明法律,被告方做出让步,同意原告一月探望小茜两次,一次半天,八点钟接12点送回来,为了小孩的安全,不影响小孩上学,最好是星期六。

  张女士觉得这与自己探望女儿的愿望相差太远,不愿意接受。法官对他们进行了调解,经过辩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张女士每月探望小茜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或者周日,早上八点接走至晚上六点送回来。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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