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借款 离婚后前妻拒还
案情
1983年6月10日,胡永权与王桂英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07年7月12日,胡永权出具借款借据向熊凤兰借款2万元,约定2008年1月12日归还,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期后,胡永权分文未还。2009年2月23日,熊凤兰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永权与王桂英共同归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王桂英称,胡永权借款之事她不知晓,现已与胡永权离婚,胡永权所借款属胡永权个人债务,拒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在法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后,王桂英也置之不理,既不提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胡永权的个人债务,也不出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王桂英虽然与胡永权离婚,但胡永权向熊凤兰借款是在胡永权与王桂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王桂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情形来证明此债务为胡永权的个人债务,因此应认定此借款为胡永权、王桂英的共同债务,应由胡永权、王桂英共同清偿。
法院判决:胡永权、王桂兰共同归还原告熊凤兰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7年7月12日起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