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因为协议上了法庭 协议离婚中有些事不能不说
记者 仰山
有的想离婚的夫妻通常会选择协议离婚。而大连市三对已经协议离婚的夫妻,又因为“协议”上了法庭。原来他们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欠考虑,加上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时发现了矛盾,才不得不在法庭相见。记者采访了最近一段时期发生在我市的因离婚协议不妥而重上法庭的案子,希望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1 光有协议不行保留证据也很重要
三年前,孙女士同黄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小刚由孙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按工资的30%向孙女士支付小刚的抚养费。双方离婚时小刚刚上高中,为了不影响他学习,孙女士没有告诉他父母离婚的事,她就在小刚学校的附近租了套房子,专心照顾儿子学习,节假日黄先生有时接他们母子回家团聚,单纯的小刚竟然没有发现父母已经离婚。
今年八月份,小刚如愿考上了我市一所重点院校的计算机专业,由于上大学需要一笔学费,而黄先生自从离婚后从未给过儿子的抚养费,孙女士无奈之下找到黄先生,要求黄先生按协议给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黄先生一听傻了眼,儿子的电脑是自己买的,平时也确实给过一些零用钱,也没让孩子写收条,现在孙女士一下子要这么大一笔钱,自己无法承受。
孙女士将黄先生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先生给付儿子高中三年的抚养费。法庭审理中,孙女士向法庭出具了黄先生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证明黄先生平均年收入5万余元;黄先生则向法庭出具了为儿子购买电脑的发票,同时向法庭出具了两张银行取款凭据,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规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女士向法庭出具的黄先生的收入证明及黄先生向法庭出具的发票及银行取款证明均合法有效,黄先生已经部分履行了相关义务,应当从总额中扣除,剩余部分应当履行。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先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孙女士垫付的小刚的抚养费3.8万元。
案例2 未约定探视子女时间双方法庭相见
赵女士同胡先生于去年10月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小虎由胡先生抚养,赵女士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对小虎的探视问题未做约定。
由于小虎才5岁,胡先生离婚后,将小虎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而赵女士非常喜欢孩子,一有时间就买些零食到幼儿园看孩子,每到周末都让自己的父母到幼儿园接小虎,这引起了小虎奶奶的不满,并不同意他们周末接小虎回家过夜。赵女士整天像丢了魂似的,无心工作,赵女士的父母也十分喜欢小虎,对外孙百般疼爱,见小虎的爷爷奶奶干涉他们接外孙,也是很生气。为此,两家发生了几次小冲突,但离婚协议中没写自己哪天探望孩子、探望多长时间,这可怎么办呢?
今年九月份,赵女士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胡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她每周探视儿子三次,周末接儿子回自己家生活。起诉前,王律师找到胡先生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在律师的调解下,重新达成协议,每周五下午由赵女士的父母接孩子回家,并负责小虎周六上外语班的接送,周日下午将小虎送回胡先生的父母家。
由于离婚协议没有执行力,对于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应当采取协商、起诉的方式尽早解决,对于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探望权的,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案例3 约定的10万元抚养费未兑现
汪女士同李先生于去年4月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丽由汪女士抚养,李先生一次性向汪女士支付小丽的抚养费10万元。然而,李先生同汪女士办理离婚后不久,就跟赵女士结婚,赵女士认为,李先生一次性给汪女士10万元孩子的抚养费,孩子肯定用不完,最后剩下的全归汪女士了,明显不公平,因此,拒绝支付这10万元。
今年七月份,汪女士将李先生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李先生给付女儿高中三年的抚养费10万元。李先生认为,一次性给付孩子钱,容易使她形成一夜暴富的心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再说,这笔巨款由汪女士保管,自己也不放心,故不同意给付。汪女士认为,这10万元不仅包括女儿的生活费,还包括女儿的医疗费和学习等费用,现在女儿上各种补习班,每个月平均需要3000元,加之家离学校远,自己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每月支出1200元,剩下的留给女儿上大学,能够用就不错了。[Page]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汪女士同李先生因离婚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我市的生活实际情况,李先生应当履行。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小丽抚养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