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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欲离婚 公公起诉小两口讨“18万借款”
2009-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小两口分居,婚姻亮起红灯。公公把儿子、儿媳双双告到法庭,要求归还18万元借款。昨天,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儿子称“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该还”,但儿媳的代理律师却“不认账”。     

    “18万元是我的养老金”

    老王请了律师为他打这起官司。据老王称,儿子、儿媳是2008年2月登记结婚的,同年5月,儿媳生下小孙孙。但在2003年11月,儿子、儿媳恋爱期间,就在大渡口区购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儿子、儿媳都没钱,是他借出3万元给的首付。

    老王还称,2008年8月,儿子、儿媳又决定购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屋。因为2007年11月,他划了10万元给儿子拿去理财,他就决定把这10万元借给小两口。因大房子的首付需要16万多,他另外又借了5万元给小两口。

    老王拿出银行交易记录,称这三笔款都是通过银行打到小两口账上的。虽然当时没有要求对方打借条,但银行记录可资证明。老王还称,这些钱是他和老伴的养老金,“我们晚年就靠这笔钱了。”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小王没有请律师,昨天在法庭上,他情绪激动,有时打断妻子代理律师的发言,并要求律师让妻子到庭对质。

    当法庭问小王借款是否属实时,他称“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该还”,并将每次借钱的细节和经过说得头头是道。

    小王特别就第二笔10万元的借款向法庭说明,当时是单位的项目需要融资,一年利息2000元,比存银行划算。想到可以帮父亲“生”点钱,他向父亲说了,父亲遂划了10万元给他。当时他还劝说妻子,让妻子动员岳父母也拿点钱来投资,但岳父母觉得风险大,就没投。后来,他们通过中介买第二套房时,父亲就把10万元理财的钱借给了他,还另外划了5万元过来。

    小王的母亲出庭作证,把钱是何时借的、借去干什么、到哪家银行划的款,都说得比较清楚。

    “公公没这么有钱”

    小王的妻子小余昨天没有出庭。记者联系上小余时,她称自己是老师,有课,学校领导不准假,所以没法出庭。

    法庭上,小余的代理人、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阳联明律师称,原告没有借条,也没有协议,而且其中涉及的第一笔3万元、第二笔10万元理财款转为的所谓借款都是发生在小王、小余婚姻登记前,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

    对老王拿出的银行划款记录,阳联明律师称银行划款有多种可能,比如投资款、物品转让款、代购款、赠与、借款等等,所有这些可能都存在。

    小余告诉记者,她对借款“真不知情”,也没听丈夫说过。她称,公公以前只是普通工人,现在退休了,一个月有1000多元退休金;婆婆是家属,没有经济来源,还要负担两个子女,“不可能这么有钱。”

    小余还称,他们夫妻感情是孩子出生后出现裂痕的。今年2月3日起诉过一次,没离成,今年5月开始分居。分居后,公公在7月上旬就起诉要求还钱的。她称所谓的借款不该她来还,因为她觉得“那是不存在的”。 
 七成受访者借钱给子女不要借条

    昨日,本报公众调查中心随机对20名网友进行QQ在线调查。调查显示,在借钱给子女时,仅有25%的受访者要求打过借条。

    问及原因,在坚持不打借条的受访者中,45%的人表示“相信子女以后会还”,另有55%的人称“子女是自己的亲骨肉,还不还都无所谓”;打过借条的受访者中,表示“虽然打,但只是个形式”和“亲情归亲情,钱归钱,万一以后不还也可以当个凭据”的各占一半。

    调查显示,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借给他们的钱没有还时,20%的受访者表示“算了,不用还了”,希望“两人各还一半”的占受访总数的50%,坚持“在双方离婚前,用他们的共同财产归还”的有两成,仅有2个受访者表示“若子女坚持不还,会用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 张淑敏 [Page]

    法官说法

    父母指定赠与一方

    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创新称,他们也审理过类似案件,但不多,判决主张借款成立的也不多,主要原因是原告缺乏关键证据。

    钟创新称,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种现象:小两口感情好时,双方老人送钱、送车、送房,还口头叮嘱,“你们好好过,不然这些东西要还的哟”。俗话说得好“亲兄弟要明算账”,其实父母、子女之间也应明算账,不要感情用事。

    钟创新说,而今离婚率居高不下,所以在经济往来中需要白纸黑字立字据,以免以后发生纠纷。如果是借款,最好写借条,是夫妻二人借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最好落上小两口的名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老人如果指定赠与给夫妻中其中一人,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父母担心子女婚姻不可靠,又想送钱物给子女,可采用这种公证赠与方式,指定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当然,这种方式可能引发信任危机,让老辈和小辈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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