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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随了爹 母亲从此难见儿
2009-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回放]

经人介绍,阿财和小花相识并举行了民俗婚礼,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几个月后,两人到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第二年,小花为阿财生了个胖小子。因为性格不合,阿财和小花婚后的生活并不美满,两人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拳脚相向。后来,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小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阿财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小花和阿财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儿子随阿财生活,教育费、抚养费由阿财承担,小花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离婚之后,忍不住对孩子的思念,小花常跑到儿子就读的小学看望。这事让阿财知道后非常生气,他找到学校威胁老师说,如果孩子再被小花探望,出了事情要学校负责。从此,小花再也见不到儿子了。她再次走进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周末她可以带儿子回家,平时能随意到学校探望儿子。经法官多方调解,阿财最终同意小花每月可以探望儿子2次,每年的暑假及寒假可分别带孩子回家生活20天和4天。

[法官点评]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本案阿财阻碍小花行使探望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小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保护其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依据有关法规,法官认为以调解为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双方当事人能心平气和进行协商,有利于小花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从权利方面来看,离婚后不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看望、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的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交流情感,得到精神抚慰;另一方面,探望子女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正常的父母之爱,减轻因家庭破裂给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这有利于子女的心理健康,也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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