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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再次申购经适房
2009-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读者雷女士:已与丈夫买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但现在两人正打离婚官司,请问:我以后能否自己再申购经适房呢?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雷女士今后不能再申购经济适用房。

  夫妻申购成功经济适用房,双方就已作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必要条件,享受了政府的住房保障。如果双方离婚,则不论双方对该房产如何处理,都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再有申购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在册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适用以上解释,不能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仅一种情况例外:未婚子女因结婚需分户居住,如新组成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汪夏律师:雷女士与丈夫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各有一半产权;离婚时财产也会进行分割。即从经济角度看,雷女士已经享受了经济适用房所带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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