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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女子以再婚难找满意对象为由向夫索要10万元
2009-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张跃生、记者叶伟报道:因担心离婚后自己“身价”贬值,择偶条件下降,南昌女子万芬(化名)向要离婚的丈夫提出要求:“我初恋、初婚都给了你,如果再婚,我很难找到好对象,所以你得赔偿10万元‘再婚贬值费’。”

  据介绍,万芬和丈夫张某都在南昌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次年,女儿出生。然而,近日张某却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要求和妻子万芬离婚。张某认为,从2004年开始,夫妻之间缺乏交流,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之后,他彻底从家中搬了出来,夫妻二人长期分居。

  在得知丈夫向自己提出离婚诉讼后,万芬气不打一处来,她又跑到丈夫公司大闹一场。之后,万芬做出一个惊人举动,她提出:除了夫妻共有财产平分之外,丈夫还得支付10万元“再婚贬值费”。万芬认为,丈夫现在有钱了,再婚还可以找到很好的女人,而自己结婚10年,青春都耗在丈夫、孩子身上,如果再婚,就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对象。

  据了解,日前,万芬请律师着手收集自己是初恋、初婚就嫁给了丈夫张某的证据以及社会各界对离婚后女人再婚贬值的评价。万芬认为,初婚的女人好比是刚出厂的汽车,离婚就如同新汽车发生了车祸,即便修理好后再上路,也没有了出厂时的价值。如今法院在判决出车祸的汽车可以获得“汽车贬值费”,那么,离婚女人也应该得到“再婚贬值费”。

  由于万芬这起离婚案件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再婚贬值费”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不得而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索要“再婚贬值费”案件早在2007年我省万载县法院就受理过一起。当时万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提出的“再婚贬值费”无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对于“再婚贬值费”依法不予支持。

  采访中记者发现,社会上对于再婚存在多种看法,不论男性还是女性,一旦再婚,择偶标准无形中都将降低,但女性的明显度超过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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