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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对方应否给我补偿?
2009-09-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我今年已经54岁了,四年前经人介绍,我与丧妻的李某结合,当时没有登记,结合后靠他的退休金生活,现他欲与我分手。请问:我身体有病又无固定收入,分手后李某应否给我些补助?

答:原则上,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的相互扶养关系即告终结。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即不存在。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同时解除,任何一方无权再向对方索要抚养费,任何一方也都没有再给对方抚养费的义务。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另一方给予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但是原来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这种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一、原来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二、一方必须有生活困难;三、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四、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李某与你分手时,你身体有病,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可你与他结合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是违法的,不受上述《婚姻法》保护的,是不能适用上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你的病是在与李某共同生活的三年中所染,你可以要求他给予你经济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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