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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琐事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
2009-09-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进贤讯 近日,进贤县法院以夫妻双方只因生活琐事影响家庭和睦及夫妻感情为由,判决不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并居住在一起,1998年8月生育一女孩。2001年3月,双方在进贤县民和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底,被告刘某因在打工期间有时去上网、打牌,引起原告胡某的不满。有时双方嬉笑打闹掌握不好,也引起原告的不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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