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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离婚中法庭门口杀妻 被告人一审获判无期
2009-08-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8月26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高县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对“12.22”杀妻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郑永江无期徒刑,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其妻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共计13625元。

  郑永江与谢小英第夫妻。谢于2008年11月7日离家出走,并于2008年12月2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月江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郑永江离婚。法庭受理后,决定于2008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结束后,在法庭走廊内,郑拖住谢,不准离开并要其一起回家,法官制止了郑的暴力行为。法庭门口,郑和郑永付、郑永珍等人又以谢欠郑永付钱为由不准其离开,并强行把谢往一辆长安牌小车上拖,谢坚决不从,法官等人见状即对郑等人的行为进行制止。此时接到报案来到现场的月江派出所民警将谢和郑分开,并对郑进行劝告。其后,谢坐上车准备离开,郑见状即上前拦住汽车不准走,并要谢与其回家看管小孩。警察又过来劝郑,但当郑见谢关车门要走时,遂冲到车门前,打开门,用手抓住谢头发,摸出弹簧跳刀,向谢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即又将谢从车上拖到地上,按住谢,持刀连续向谢胸部猛刺11余刀。在场的民警立即冲上前夺下郑手里的刀并和其他人员一道将郑制服。谢即被送住月江镇中心医院和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谢损伤程度属重伤。

  谢住院治疗30天,今年2月24日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费9261元,郑支付谢医疗费85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的行为已构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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