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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际丈夫私自卖房 妻子获使用权却难要房
2009-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水母网8月14日讯(YMG记者 滕新书 通讯员 敬礼 王涛)房屋产权纠纷历来都是难审理、难执行案件类型。近日,招远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腾房纠纷案件,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与蒋某为夫妻。1993年9月,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某村委开发的集体土地楼房。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王某2002年11月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1月10日,丈夫蒋某将该楼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张某,并签了一份卖房协议,蒋某将房款收据给了张某,并到村委将户主王某改为张某。11月20日,张某付给蒋某5万元,蒋某为张某出具了收款条。12月,蒋某两次参加离婚诉讼庭审,却没有提到其已将楼房卖给了张某的事实,随后不知去向。2003年6月,法院缺席判决王某与蒋某离婚,共同财产楼房等由王某管理使用。而到了2003年12月,张某以6万元价格将该楼房卖给了孙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契约,孙某随即搬到该楼房居住。

    2004年4月,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取得楼房的管理使用权。因蒋某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向蒋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在该楼房上张贴了腾房公告。2004年9月,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将该楼房的门锁换掉,允许王某在该楼房中居住。次日,张某、孙某到执行人员处了解情况,孙某表示要向蒋某追索房款,并尽快将楼房内财产搬出。然而,孙某此后非但并未将财产搬出,反而再次将楼房的门锁更换,仍在楼房中居住。王某与孙某协调未果,于200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孙某腾房,并支付2004年9月至腾房之日的房租。

    2006年9月,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楼房,并赔偿王某房租损失。当年12月,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孙某不服提出申诉,该案中止执行。2009年7月,法院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原判决继续执行。

    不久前,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孙某的时候,孙某情绪激动,抵触执行,声称自己为了购买该楼房花掉了所有积蓄,并为此欠下了外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他将与申请执行人同归于尽,死也要保住该楼房。面对这种棘手的情形,执行法官耐心地做了双方的工作,被执行人孙某最后自觉腾出了楼房,申请执行人体谅到孙某的处境,付给了他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一起矛盾异常尖锐的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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