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闹离婚“闹出”143万债务
2009-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台海网8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林希)张华和妻子林玉闹离婚,在这个当口,林玉的姐姐林芬把他俩告上法庭,声称张华夫妇欠她143万余元。

  而在这之前,为了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位置”,林玉和林芬曾制造过一份虚假的200万元转款记录。那么,这次的143万元债务会不会也是伪造的呢?

  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林玉和林芬曾制造了200万元的虚假借款证据,因此对林芬提供的证据审查格外审慎,认定143万的借款事实不存在,驳回了林芬所有诉求。但是,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华夫妇确实向林芬借了钱,其中还有91万元没归还。

  

  丈夫:借款证据是伪造

  

  结婚三年后,张华与妻子林玉关系紧张,纠纷不断,两人准备协商离婚。由于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离婚处于僵持状态。就在这个时候,林玉的姐姐林芬把张华和林玉告上了法庭。

  林芬起诉说,张华夫妇曾向她借了11笔钱,包括“还房贷、车贷、开公司以及家庭日常开支”等等。除去先前已经偿还的钱以外,张华夫妇还有143万多没还。

  如果这些借款是真的,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张华就必须和妻子一起承担偿还义务。对此,张华表示“震惊”。他说,如此巨额的借款不可能只有林玉一个人签名。另外,林玉和林芬是姐妹关系,而他正和林玉闹离婚,这时候拿出一张借据,用意太明显了。张华认为,这份借据是伪造的。

  妻子:确实向姐姐借了钱

  妻子林玉说,她和张华确实借了姐姐林芬的钱。但湖里法院在一审时,驳回了林芬的所有诉求,那么,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据林玉的代理律师称,闹离婚时,林玉也担心张华伪造借条,就和姐姐林芬商量 “先下手为强”,炮制了一份200万元虚假转款记录。不过起诉时,林芬并没有把这200万元当做借款来起诉。

  由于这个“污点”存在,一审法官认定林玉姐妹二人“刻意制造了林玉尚欠林芬200万元债务的事实”,因此驳回了林芬要求还款14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芬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林芬的代理律师认为,那张143万的借条不是原始借款凭据,而是对11笔借款金额的结算,并不存在伪造问题。虽然借条时间产生于双方关系紧张期间,但是,夫妻二人购房、购车等的具体时间都发生在夫妻危机以前,当时夫妻共同向林芬借钱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法院应根据原始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具体的判断。

  判决:证据有假借款是真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林玉与林芬之间长期以来发生的款项往来并不限于讼争借款”,很多笔款项性质不好认定。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林芬的部分主张,最终认为张华夫妻向林芬借的钱,确有91万元还没还。

  二审法官认为,林芬主张的这些借款并不是一次性发生的,而是由一段时间陆续发生的11笔借款扣除已还款后形成的。借款的举证责任,应该这样分配:由林芬来举证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给张华夫妇,而张华夫妇应共同承担是否返还借款的举证。

  上一页

  此外,法官说,因为林玉与林芬存在姐妹的特殊关系,也与张华是夫妻,存在共同利益,因此在认定借款时,“既不应该简单否认林芬对借款自认的证明效力,也不应该仅凭林玉的自认作出判决,应该结合借款的来源、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有没有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林芬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林芬、林玉两姐妹承认曾制造200万元交易记录,一审就认定143万借款全都不存在。当然,刻意制造银行交易记录确实不当,即使是为了要防范他人也不能这样做,但实际上,借条并非原始凭据,借条涉及11笔借款,并没把这200万算在内,且每一笔均有原始证据印证,原始银行交易记录才是更准确的证据。中院也是从这个角度切入,具体分析每项笔借款项,作出最终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Page]

  议见·法说

  应该设立非常财产制

  夫妻间关系恶化前,难以预见到将来,所以双方和各自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都较随意,留下来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也是参差不齐,这样就极易在离婚时产生纠纷。关系好的时候,自然不会去在证据上斤斤计较,一旦关系恶化,以往的种种是是非非都会浮出水面,这些都是人之常情。

  法官碰到这一类案件时,如果夫妻债务是否真实这一客观真相不明,其实就面临一种司法选择:是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是保护夫妻一方的利益多一点?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从审判的社会效果看,法院应当从严认定债务证据,有疑点的就不予采信。

  林志铭说,这样做虽然在个案中有可能损害真实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统一都这么判,以后债权人在借钱给夫妻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这对公共利益不仅无害,还有好处;但如果从宽认定债务证据,不加区分一概从表面予以采信,就会助长虚假之风,可能还会使关系原本正常的夫妻也人人自危、疑神疑鬼,这并非社会之福。法律就是通过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追求个案公平有时会遇到证据不足、真相无法查明的瓶颈,这是从审判的社会效果作出选择,将是一种明智之举。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我国婚姻法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时代进步性,但现行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黄健雄建议设立非常财产制,就是指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的法定事由时,法院可因夫妻一方的申请,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实行分别财产制,避免在这非常时期,对方有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设立非常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黄健雄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1)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2)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3)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的;(4)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5)有其他重大事由的。”这样会减少假债务的出现。

  上一页

  现象调查

  夫妻闹离婚假债务难防

  据了解,最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的苗头,就是虚构债务。一位律师说,现在代理离婚官司,口袋里都会准备几张借条,只要对方提出对外欠下债务,另一方就会拿出借条回应。

  林志铭律师说,如果仅仅是在离婚诉讼时,虚构一张借条拿到法庭上,法官还可根据事实、情理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虚构借条不予确认。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早有算计,可能瞒着对方,先打虚构债务的官司,再打离婚诉讼,恐怕就防不胜防了。

  据了解,夫妻一方可能先指使同伙拿着假借条到法院起诉自己,但不通知配偶,法院可能无法察觉其虚假,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判决虚假债主胜诉,这就先让假债务通过判决书的确认。然后当事人再拿着这份判决书,和配偶打离婚官司。虚假债务绕了一圈,可能就成“真”的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最高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借假离婚、真逃债。但是,由于夫妻一方要举证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难以完成的任务。这一司法解释就导致夫妻经常要为对方的虚构债务“买单”。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