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患病夫提请离婚
法院:不安排不判离
因经济原因,一对夫妻的感情开始动荡,并开始分居。原告男方于2007年7月向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因为被告患有精神障碍等原因,原告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不久后,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日前,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不争的事实,但被告患有精神病,而原告急于离婚对被告未作较妥善安排,故依法不予离婚判决。
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求判离
原告姚某称,他与被告万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1990年9月,两人生育一女孩,1995年9月又生育一男孩。原、被告自2002年分居,至今5年多,夫妻感情丝毫无存。原告于2007年7月向宜丰县法院起诉离婚,因种种原因判不离至今又一年多,原、被告关系更加恶化,以至给小孩、亲朋带来更大伤害。为解决原、被告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妻子患病不闻不问,实不该
被告万某则称,在1995年生育儿子之前,原、被告婚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近几年原告姚某在外打工后逐渐变心,由此引发夫妻矛盾。2002年,原告以买房子为由,要走了被告1万多元,而原告在外打工赚取的钱,被告一无所知,更没有分享。2006年,被告患上中期抑郁反应(属精神疾病的一种类型),原告也是不闻不问,夫妻关系于是更加冷漠。2007年7月,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虽被驳回,但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新的压力和伤害。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又一次沉重打击了被告的精神和身心健康,使得病情愈发加重,可谓雪上加霜。2008年12月,被告经司法鉴定,诊定为:心因性抑郁,属于精神病人。原、被告结婚近20年,被告为家庭为子女付出很多,而原告对家庭和被告置之于不顾,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禀公作出处理。
未作安排急于离婚,被驳回
一审法官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是不争的事实,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条件。但考虑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对离婚一事反应敏感,而且原告对被告未作出妥善安排,让其生活稳定有着落,于是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