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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判“不算数”
2009-08-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永春法)丈夫婚前答应给妻子3万元买衣服的承诺没兑现,婚后补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离婚时,妻子拿着这张欠条能不能要丈夫还钱?近日泉州市永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柳某与妻子小林在2000年结婚,几年后,柳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小林同意离婚,但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柳某按照欠条所写还她5万元。在法庭上,小林拿出一张欠条,上面写明:兹欠小林人民币5万元,落款人为柳某,时间为2001年8月5日。

  柳某说,婚前他曾答应给小林3万元买衣服,但因种种原因没能兑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他出具5万元欠条给小林,只是为了哄她,并没有真正向小林借钱。

  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具欠条给妻子,丈夫拥有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拥有的债权同样是夫妻共同债权,两者可互相抵销。该欠条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的约定,所以小林要求柳某偿还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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