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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2009-07-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王某和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原先均离异,各自有孩子。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李某还经常酗酒并殴打王某。2008年6月,李某醉酒后又因一小事与王某发生争吵,并殴打王某,造成王某脑外伤及面部淤血,头晕;左颚皮下瘀血;脑、颈、背部多处软组织被抓伤、挫伤;左侧脑血管痉挛淤血。公安机关对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王某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否多分财产成为焦点。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王某得到的财产多于李某,双方基本满意。

  律师点评: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是否多分财产是本案的两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李某经常酒后殴打王某,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因此法庭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得到的财产多于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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