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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法院判补偿
2009-07-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一对30岁出头的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患病在身的妻子提出丈夫应支付生活补偿费。昨日,万柏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妻子的特殊情况,判令丈夫支付生活补助费1万元。

  小何与小刘2001年结婚,二人育有一女。然而,相爱容易相处难,两人总是因一些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07年8月分居。
为此,丈夫小何2008年4月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于今年5月再次提起离婚诉求。鉴于两人感情破裂,妻子小刘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常年患病吃药,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后判令小何支付生活补偿费5万元。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因小刘在婚姻存续期间患病且无固定工作,由小何支付小刘生活补助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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