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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精神病”离婚案 法院判决却迥异
2009-07-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前后两起离婚案,都是配偶长期患精神疾病,法院一起判离,一起驳回了离婚请求。

    2000年,陈某武娶了同为长乐人的陈某金,婚后不久,丈夫发现妻子行为“有点怪”,两人多次吵架。困惑了近两年,陈某武坚持要岳父一起带着妻子去福州市精神病院看病。

    诊断结果证实他的猜测:妻子患有遗传性精神病。出院后,妻子径直回娘家,两人长期分居。今年3月,陈某武请求长乐法院判两人离婚。

    相比之下,吴某与丈夫黄某的婚姻更为坎坷。两人1995年结婚,次年生下一个男孩。就在这时,吴某发现丈夫有精神分裂症。因为双方家境都不好,吴某一边带孩子,一边照顾丈夫。

    但生活不见好转。2006年底,吴某向长乐法院起诉离婚,不到两个月,又撤回离婚请求。生活最窘迫时,吴某甚至把丈夫接到娘家照顾。今年3月,在生活压力之下,吴某再次起诉离婚。

    长乐法院受理了这两起离婚案,近日,两案宣判。陈某武与陈某金离婚,前者一次性付给后者3万元,作为经济补助。至于吴某与丈夫黄某相濡以沫14年,法院认为两人感情深厚,不予支持离婚。

    同是配偶患精神疾病,为什么判决结果迥异?经办法官郑晨辉告诉记者,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其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就可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陈某武与陈某金实际分居近7年,因此判两人离婚。

    吴某与丈夫黄某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法庭调查时,吴某也承认自己一直在照顾丈夫,存在感情。而且双方还有一个13岁的儿子,父母离婚必然对孩子成长造成影响。另外,黄某目前正在治疗,离婚可能会对其病情不利,所以法院驳回吴某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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