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继母离婚后独吞房屋居住权要补偿
2009-06-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名牌大学高材生陆晁(化名)眼看一直与己不和的继母与父亲离婚后一人独吞房屋,心有不甘,便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住房补偿200元。
1989年,陆晁11岁时母亲去世。第二年父亲所在单位为他家调配了一套56平方米的新房。1991年,父亲与继母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1995年,父亲购买了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为父亲一人名字。2002年陆晁研究生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家中。2006年,父亲将该房屋产权变更为继母一人所有。2008年12月,父亲与继母协议离婚,并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但父亲和陆晁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
庭审中继母辩称,她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不让陆晁居住,况且陆晁已购买了住房,有地方居住。同时自己现在身患癌症,只能靠养老金维持生活,生活困难,也不应支付陆晁住房补贴。
法院认为,陆晁系该房屋的受配人之一,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考虑到陆晁与被告长期关系不睦的事实,故由被告对陆晁予以一定经济补偿较为妥当。综合考量了双方的收入情况,结合房屋面积、房屋性质和实际居住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1989年,陆晁11岁时母亲去世。第二年父亲所在单位为他家调配了一套56平方米的新房。1991年,父亲与继母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1995年,父亲购买了房屋产权,产权登记为父亲一人名字。2002年陆晁研究生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家中。2006年,父亲将该房屋产权变更为继母一人所有。2008年12月,父亲与继母协议离婚,并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但父亲和陆晁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
庭审中继母辩称,她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不让陆晁居住,况且陆晁已购买了住房,有地方居住。同时自己现在身患癌症,只能靠养老金维持生活,生活困难,也不应支付陆晁住房补贴。
法院认为,陆晁系该房屋的受配人之一,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考虑到陆晁与被告长期关系不睦的事实,故由被告对陆晁予以一定经济补偿较为妥当。综合考量了双方的收入情况,结合房屋面积、房屋性质和实际居住情况,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