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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全给前妻债主没辙 法院判为共同债务
2009-06-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福州新闻网讯 离婚时,丈夫董某将全部财产都给了妻子。拿着8万元欠条的债主罗小姐找上门时,董某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诉诸法律后,法院判定这笔款项是董先生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视为二人共同债务。

  双方离婚时   协议财产归妻子

  2007年7月,董先生向罗小姐借款8万元,约定当年12月还清。此后,董先生一直未归还。

  2008年初,董先生与妻子何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妻子所有,所有债务由董先生承担。

  罗小姐觉得这是董先生夫妇以离婚的名义转移财产。她将董先生和何某告上法庭。

  转移财产还是护妻   双方看法不同

  在庭审过程中,罗小姐表示,她将钱借给董先生时,董先生与何某尚未离婚。这笔债务应视为二人的共同债务。

  罗小姐同时提出,尽管董董先生与何某已经协议离婚,且协议中约定房子归何某所有。但董先生在离婚后仍与何某同居。因此,罗小姐认为,董先生借假离婚逃避债务。

  董先生称,他与妻子离婚是因自己有外遇。全部财产归妻子是因为自己有过错。至于他仍住在晋安区洋下北新村的房子内,是因为自己尚无新居,经前妻同意才寄居在旧居的。

  晋安法院认定   这是共同债务

  经审理晋安区法院认定,董先生所欠8万元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借款时双方未做其他特别约定。故认定该笔8万元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故判决董先生与何某共同偿还罗小姐小姐借款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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