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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男方要重分财产 离婚协议有几分法力
2009-06-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感情破裂,很多人都选择协议离婚,理由很简单——好合好散。然而,离婚难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那么,双方自愿拟定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能不能得到保护?最近,南宁市的王女士就面临这样的问题。

    去年2月,王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但几个月后,已再婚的前夫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变更孩子抚养权,并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6月9日,双方为此又闹到了二审法庭上     

    经历:

    协议离婚后遭前夫起诉

    王女士和前夫阿军(化名)的婚姻维持了23年,后于2008年2月26日走到了尽头。他们选择了一种简便的方式结束这段姻缘——协议离婚。

    两人拟好协议内容后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提供了统一格式的《自愿离婚协议书》,阿军亲手将各项内容填写了上去。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他们作了如下约定:

    17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均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00万元,若不够,子女提出后男方酌情另外给付;

    夫妻共有住房五套、商铺一套,其中一套住房归男方,其余4套住房和一套商铺均归女方。

    王女士说,之后不久双方便着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那100万元的抚养费阿军一直没有支付。当年9月,阿军再婚,对象是曾经为她家带过孩子的保姆何某。

    2008年10月,王女士以两个孩子的名义起诉阿军追索100万元抚养费。让她始料不及的是,一个月后,她也收到了阿军的起诉状。阿军的请求是:重新分割财产,并要求将女儿判给他来抚养。

    初审:

    财产与孩子被“重新分配”   

    阿军起诉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分财产时,错将儿子的份额也进行了分割,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另外,女儿灵灵(化名)并不是王女士亲生的,而是他自己的母亲收养后交给他暂时抚养的,他错将灵灵交给王女士抚养,事后他观察发现王女士经常虐待灵灵,使灵灵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也伤害了他母亲的感情。

    法院将阿军的请求分作两个案子审理,一个是变更抚养权,一个是分割财产。王女士对两个案子的意见相同: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情形,双方应该履行协议书的内容,法院应该驳回阿军的请求。

    法院一审的结果是,两个案子王女士都输了。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两个孩子跟随王女士生活,需要阿军支付100万元费用,并且两个孩子正在起诉追这笔钱;而阿军要求抚养女儿却无需王女士支付抚养费,这说明王女士独立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不如阿军。同时,阿军已另组家庭,完整的家庭对孩子身心健康尤为关键,因此灵灵跟着阿军生活更有利于成长。

    在财产分割上,一审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分割协议包含了儿子的份额,而且内容显失公平,应重新分割。结果是,6套房产中扣除儿子的份额后,王女士分到了两套完整的房子和另一套房子50%的产权,阿军分到了一套完整的房子、一套房子50%的产权和另一套房子10%的产权。

    争议:

    亲手签的协议算不算数?     

    王女士想不明白,对方亲手写下的离婚协议书,而且都是自愿的,为什么得不到法律认可?她提出了上诉,6月9日,两个案子均在南宁中院开庭审理,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再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当天上午审理的是抚养权纠纷。王女士的代理人周海船律师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说,孩子给谁养,不能以钱多钱少来决定,支付抚养费也是父亲应尽的义务,那100万元的抚养费是阿军承诺要给的,不能因为孩子起诉要这笔钱,就认为王女士的抚养能力不如阿军。事实上,王女士利用房产收益完全可以让女儿过上宽裕、稳定的生活。另外,阿军虽然已经另组了家庭,但那个家庭并不属于灵灵。灵灵现在都与王女士一起在南宁生活学习,母女关系融洽,如果变更抚养权,不仅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对王女士也是个很大的打击。 [Page]

    王女士说,当初离婚是阿军提出来的,协议书也是阿军亲手写的,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阿军自愿把灵灵交给了她,现在又要求变更抚养权,他并不是真心想抚养灵灵,而只是不想付那100万元抚养费而已,因为之前两个孩子曾起诉他要钱。她还拿出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说,阿军在和她离婚之前,就已于2006年9月与何某生了一个孩子,为此,她已向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起诉两人犯重婚罪,法院已经立案。她认为一个这样的家庭不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她本人已退休在家,儿子又即将上大学离开她,她可以全身心地照顾女儿。

    而阿军的代理律师说,灵灵根本不是王女士的孩子,是阿军的母亲在山西老家收养的,王女士一直不同意养这个孩子,对孩子不好。阿军的母亲与孩子感情深厚,她听说儿子离婚时把灵灵交给了王女士,气得病了一个多月。现在阿军的父母随阿军一家在北海生活,阿军的爱人曾经带过灵灵两三年,对孩子不错,而且阿军做生意,经济实力雄厚,这些条件显然对孩子更有利。

    当天下午,双方又针对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了辩论。阿军一方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处分分割了第三方(儿子)的财产,内容违法,一审法院重新分割是正确的。王女士一方则说,阿军早就知道房中有儿子的份额,协议内容是他的真实意思,退一步来说,即便他们无权处理儿子的份额,至少对于夫妻共有的部分,协议内容是有效的,不应该完全推倒重来。

    两起官司当天都未有结果,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说法:

    离婚协议如何才能受保护?     

    至此,一些读者可能也会产生疑问: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反悔呢?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个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法官说,协议离婚遵循的是自愿原则,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内容不违法,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在一年之内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这只是从程序上解决了诉权的问题,法院受理后,还要从实体方面审查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只有当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时,法院才会进行撤销或变更,比如双方签协议时是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协议中处分了别人的财产等等。如果超过一年的时间才反悔,法院不会处理。

    法官说,在实践中,协议离婚后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通常是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起诉到法院后,另一方在抗诉中声称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过,由于胁迫、欺诈等违法的情形很难举证,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样的说法。

    法官提醒说,协议离婚实行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管当事人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是他自己愿意的,法院一般都不干涉。离婚的双方都是成年人,在决定签协议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一旦签了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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