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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离婚放弃财产 办完手续再后悔抢房无效
2009-06-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当时,我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尽快离开他,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把财产全让给他了。可过后冷静下来,才意识到自己也得继续生活。”离婚时,刘雯(化名)一时冲动选择了“净身出户”,办完离婚手续后,她又后悔了,想把房子“抢”过来。不料前夫察觉后很快将她告上法庭。近日,刘雯收到了法院判决书,她这才意识到,签完合同就再也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为离婚放弃财产

  据刘雯介绍,她与王勇(化名)是2004年结婚的,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矛盾和分歧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离婚是刘雯提出的,为了尽快走出婚姻的牢笼,恢复单身,她在财产分割上做出了很大让步。

  “当时我态度很坚决,他见没有挽回的余地,就同意离婚了,但提出离婚协议由他定,我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刘雯说,王勇很快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刘雯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因目前登记在刘雯名下,暂时由她居住,离婚半年后过户给王勇。这是一份比较苛刻的协议,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爽快地在上面签了字。2006年5月16日,两人到本市白下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心生悔意想霸占房子

  离婚后,刘雯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里,王勇则搬到外面居住。按照协议约定,她应当在2006年底将房屋过户给王勇。半年很快过去了,王勇并没有上门催促,刘雯开心极了,她巴不得王勇已经忘掉此事。对于自己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决定,她越想越后悔,常在心里骂自己太草率。她打算“反扑”一把,拿回自己应得的。

  2008年初,她暗中委托一家中介寻找买主,想将房屋卖掉。房子产权证和贷款证明上均只有她一人的名字,她又是离异人士,在交易手续上不会有任何问题。同年4月8日,她与一个姓梁的买主签订协议,将房子出售给对方。

  然而,在他们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勇找来了。他警告刘雯别去违反离婚协议,称他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2008年10月,在协商未果后,王勇向白下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刘雯归还房屋产权。应他要求,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了保全。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南京白下区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刘雯辩称,这套房子名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应该属于她,因为房子的首付款和绝大部分尾款都是由她用个人财产偿还的,王勇只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支付了一小部分贷款。她说,当初她只想离婚,没有认真考虑就在协议上签字了,协议是王勇起草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她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刘雯与王勇结婚后共同购买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刘雯名下,房屋首付18.2万元,余款68万由刘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支付。两人离婚前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2006年5月离婚后,刘雯一人还清了房屋贷款及利息,合计7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王二人在签订财产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刘雯诉称“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刘雯应当遵循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归还王勇。但她在离婚后以个人财产还清了房屋贷款,王勇应当将这笔钱还给她。据此,法院做出了判决。(白民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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