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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恩情继女成儿媳 婚后不幸福两度离婚 调解结束错误“亲上亲”
2009-05-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报答继母的养育之恩,一女子竟选择了“以身相许”的方式,嫁给了没有血缘关系的“哥哥”。因缺乏感情基础,登记后不久夫妻俩便两次对簿公堂闹离婚,最后在北辰法院北仓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结束了这段错误的“亲上加亲”。
  小青父亲与小明母亲系再婚,多年来一家四口共同生活。继母对小青视如己出,养育成人还供其上学。2005年小青父亲病逝后,小青的继母称其父亲留有遗嘱,要小青和小明结婚。小青为报答继母恩情,遵从父亲遗愿,加上当时年少无知,经济上和生活上都无依靠,最终同意了这门亲事。

  2007年8月,刚满20岁的小青与23岁的小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迟迟未举行婚礼。因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产生诸多矛盾,婚后无子女,后小青搬出单独居住。去年底,小青告到法院,以一直把小明当哥哥,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无感情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被告小明百般挽留,坚决反对离婚。

  北辰区人民法院北仓法庭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毕竟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彼此了解较深。原告与被告登记系原告自愿,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态度诚恳,正在努力与原告沟通以求和好,没有达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原告应当珍惜刚刚建立起来的家庭,给被告机会,坦诚沟通互谅互让,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鉴于男方不同意离婚,也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北仓法庭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然而,小青日前再次起诉离婚。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特殊的亲情关系,北仓法庭尚伟庭长及相关审判人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小明意识到勉强没有幸福,最终同意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之后,在法院人员的帮助下,双方进行了交心的谈话,小青表示日后也一定经常回去看望继母,以合适的方式报恩。法官忠告这家人,婚姻是神圣而严肃的,草率或盲目都可能导致悲剧。(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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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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