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裂”标准困扰欲离婚男女
2009-05-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位先生来电说,父亲80多岁了,前些年母亲过世后,父亲找了现在的老伴,一起生活了7年但感情总是不和,父亲便提出离婚。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要等半年再说。现在,两人实在过不下去了,继母还住在家里,父亲便跑到女儿家去了。
接听电话的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的周斌、刘洪雷律师告诉他,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判离的,法官会尽量调解,给双方一个缓冲期,如果半年以后还想离婚,可以再次起诉。“一般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了。”
两位律师说,“感情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标准,但这一标准令很多人困惑:怎么判断感情破裂,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感情破裂?“我们已经分居一年了,能不能离婚?”“男方把孩子带走不让女方见,还经常发短信恐吓女方,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一些读者就自己的具体情况,请律师帮忙判断。
律师说,“感情破裂”的确是比较主观的一个标准,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结论不同。为此,婚姻法规定了几条“感情破裂”的标准作为参考:(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