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元“离婚官司”了结
5月12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我省一起夫妻巨额共同财产分割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在朱永忠名下的85%的股权由朱永忠、张淑菊各占一半,甘肃三丰在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中朱永忠所占相应比例的70.55%股权由朱永忠、张淑菊各占一半。
该案被告是兰州三丰公司、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双料”董事长、甘肃三丰的实际出资人朱永忠,原告是朱永忠的前妻张淑菊。两人协议离婚后,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发生争议,前妻将前夫起诉到兰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8月19日,张淑菊、朱永忠离婚后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张淑菊发现朱永忠占有兰州三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三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占有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朱永忠占股份比例的70.55%。张淑菊多次要求朱永忠平分股权被拒绝后起诉到兰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平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兰州中院第一次审理认定朱永忠为三家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确认三家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3日,兰州中院判令朱永忠与张淑菊协商解决50%股权的转让事宜,如协商未果则由审判机关为张淑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9月2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重审判决,认定三家公司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永忠、张淑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遂判驳回张淑菊的起诉。张淑菊不服,向省高院再次提起上诉,后在省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