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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取消工资卡要赔前妻20万
2009-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两人已经离婚,工资卡仍归前妻所有,每月4000元工资也归前妻支配。尽管李先生一再强调签署这样的离婚协议实属“被迫”,但是法院还是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李先生取消工资卡的情况下,判处他赔付前妻20万元。
  离婚前签下离婚协议

  陈小姐和李先生于2007年10月19日在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关于财产作了如下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同意支付补偿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费给女方,男方在公安系统或调动其他单位的任职期间,男方的工资卡交由女方保管且卡内所有钱(每个月约人民币4000元左右)全部归女方所有。协议还规定,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约定定期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给对方。双方离婚后,李先生于2008年6月取消这张工资卡。

  男方声称系被迫签署

  李先生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尽失公平,自己基于当时各种复杂因素,是在不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前妻于2001年不幸患上了医学上称之“葡萄膜炎”的眼疾,每月花费不菲。前妻因病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对自己无理取闹,无故羞辱,曾有几次以自杀胁迫自己遵从其意。鉴于与前妻难以相处,自己于2007年3月提出离婚,但前妻提出很多不合情理的要求,例如房子、工资卡都要给她,让自己无法接受,于是双方陷入僵持状态。李先生称,僵持状态期间,前妻更是变本加厉地无理取闹,为缓解前妻的情绪,避免其继续干傻事甚至出现自杀情况,李先生才按前妻的意思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法院尊重协议书约定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双方应诚实履行。李先生主张该协议是陈小姐胁迫其签订,内容显失公平,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李先生取消其工资卡,致使陈小姐无法按月收到款项,已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因此判处李先生向陈小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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