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妇离婚复婚再离婚感情难培养法庭准离婚
2009-04-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网讯(通讯员 杨守政 张兆山 李娜) 4月23日,梁山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城区一夫妇先是协议离了婚,后又复婚,最后又闹离婚,法院视其感情难以培养,确无和好之可能,准于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调解,达成了协议。
梁山城区居民曲某和柳某(女),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一女孩,2004年又生一男孩,这期间,两人之间冲突显现,导致于2007年协议离婚。后经亲友劝说,两人又于2008年登记复婚。复婚后,两人本应和睦相处,精心抚养子女,但仍是争吵不断,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柳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确认子女抚养问题。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复婚后未能培养起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于离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婚生女由被告曲某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财产分割也协议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