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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想离婚,丈夫“开价”20万元
2009-04-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妻子想离婚,丈夫开价20万元……最终,双方离婚了,不过,这并非因为女方同意支付20万元,而是法院认为,男方“开价”说明其无意维系婚姻关系。
  刘女士和洪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女士认为,由于丈夫性格孤僻,夫妻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婚后感情一直淡漠。2004年,刘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果。第二年,刘女士携带儿子搬回娘家生活。

  在分居的近4年期间,因为无法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刘女士又多次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均遭洪先生拒绝。随后,洪先生提出,妻子若一次性支付他20万元就同意离婚,刘女士最终妥协。

  2008年8月,刘女士以此为条件与洪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不过,虽经多方筹措,刘女士仍无法筹到20万元,花钱买自由的愿望又变成泡影。无奈之下,刘女士再次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上关于支付20万元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而仅仅是男方同意和女方离婚的附加条件。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并没有规定夫妻可以就离婚附加条件,所以,男方以女方向其支付金钱为条件的离婚,不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不过,该协议从另一个侧面表明,男方同样无意维系其与女方的婚姻关系,而且从村委会证明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近4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记者前日获悉,集美区法院最终一审判令准许刘女士和洪先生解除婚姻关系。承办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花钱“买”自由是不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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