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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首例人工授精离婚案尘埃落定
2009-04-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吉安讯 邓大敏、记者刘振涛报道:由于男方无精症,夫妻二人经人工授精生育一小孩,离婚时因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上了法庭。3月27日,吉安市首例人工授精离婚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对吉州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予以维持,小孩归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告刘香(化名)抚养。

  人工授精后夫妻闹上法庭

  2000年,原告刘香与被告王谦(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3日结婚,婚后双双赴北京打工。2002年5月,王谦经医院诊断患有无精症,2003年经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生后随父母及祖父母生活。之后夫妻双方感情变淡并经常发生争吵,王兰2007年5月至今一直随母亲刘香在娘家生活。刘香认为自己婚姻存在缺陷,要求离婚,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刘香认为,王谦婚前隐瞒了性功能障碍症,女儿降生后对妻儿也很冷淡,孩子生病及做手术时王谦也没有尽到照顾义务,现在两人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王谦则认为,孩子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他父母为孩子的成长花费了巨大心血。因女儿左腿先天性离位,王谦的父母曾先后两次带王兰上北京治疗,而且人工授精及女儿手术费等大额开支均由自己父母出资,因此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未果,准许离婚,从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考虑,判令小孩归母亲刘香抚养,王谦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为止。

  抚养归属并非以血缘关系考虑

  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王谦认为自己在法律意义上是孩子的父亲,且被告父母对小孩深有感情,加上自己有一技之长,家在城市,而原告家在农村,要求小孩归自己抚养,且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刘香在上诉期间答辩称,一直以来都是由自己辛苦赚钱养育女儿,孩子从未离开过母亲,而王谦一直不愿照顾女儿,加上工作不稳定寄居其父母处,在父母家中无经济自主权,无力抚养小孩。而自己娘家虽在农村,但经济尚宽裕,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二审法院认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关系,但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而出生的子女,依法视为婚生子女,一审判决对小孩抚养归属,并非以血缘关系考虑,而主要是从王兰健康成长考虑。王兰随刘香生活时间较长,且仍在刘香处生活。故由其抚养较妥,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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