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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探望权获支持
2009-03-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后,女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探望女儿,但男方不允许其将女儿接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权,日前,密云法院判决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2005年底,张女士与许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双方所生之女由许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日探望女儿。

  张女士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探望孩子,但许先生仅同意张女士探望女儿,不允许张女士将女儿接走。许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请求每月探望次数由两次变更为4次,且星期五把女儿从学校接走,星期一送回学校。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经调解离婚后,女儿由父亲抚养,母亲对女儿有探望的权利。关于探望的方式、时间,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持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酌情确定,并判决自2009年3月起,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五下午放学后,张女士从学校将女儿接回,星期六18时前将女儿送至许先生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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