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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留下公产房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2009-03-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律师信箱

  读者来信

  我与丈夫分居多年,如今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财产分割上出现难题。

  我丈夫的父母去世时留下一所公产房,原随其父母一起生活的亲戚现仍住着,故没有讨论过继承分配。但听说租房人的名字已换成其弟弟,并用两万元买了产权。
 
 
 
我觉得是我丈夫想用这种办法把财产转移以逃避分割。请问我怎样保护对这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读者苏芬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来说,承租人只享有承租权、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公产房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依法继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可以依法变更承租人。

  2007年7月1日新修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由此可见,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的承租权的转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读者在信中并未提及其公婆去世的日期及转移承租权的日期,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后发生的,则应得到其丈夫和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其丈夫可以通过诉讼取得相应补偿。如果是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发生且距今已超过两年,则其丈夫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而读者苏芬并非法律规定的该公产房符合过户条件的成员,所以不得主张该房屋权利或收益的分割权。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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